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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非税收入收缴流程与控制规范

2026-03-07 18:07   作者:小编

  本规范隶属于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体系,聚焦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全流程的合规性、规范性要求,结合2026年2月前最新政策法规、近期审计实务真实案例及流程管控要点,系统梳理收缴流程的核心环节、操作标准与控制节点,更新现行有效法规与参考文献,内容规范完整、逻辑连贯、实操性强。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流程,是指执收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在非税收入立项审批、票据领用与管理、收入征收与上缴、资金核算与披露等全链条工作中,遵循国家财政法规、政策规定及数字化改革要求,所采取的标准化操作方式与业务流转程序。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流程设计、强化节点管控、适配电子征管模式,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合规管理、全程可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完整,防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规风险,推动“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地见效。

  核心定位:收缴流程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核心载体,贯穿“项目设立-票据使用-收入征缴-资金入库-核算披露”全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影响非税收入管理质效与财政资金安全。随着2025年全国财政票据电子化、非税收入线上收缴改革全面推进,收缴流程规范已成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核心核查领域,重点聚焦线上线下流程衔接、电子票据管控、资金实时划转等新型管控节点。

  新规衔接要点:衔接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明确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账户管理等新要求;同步对接2025年7月起推行的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2026年全面停用纸质机打票据),新增电子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归档等流程规范。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2025年11月修订备案)及财政部历年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相关规定,自2003年起,在2002年部分中央部门试点基础上,我国逐步扩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全面推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票据管理、收入征缴三大核心环节提出统一规范要求,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

  近年来,随着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持续深化,各地结合实际细化了流程管控要求:湖南省明确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管理、当场收款例外情形及资金划转时限;江苏省同步落实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细化电子票据全流程操作规范;甘肃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闭环台账管理,确保资金全程可溯。各地举措进一步夯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基础,推动收缴流程与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管理、电子化监管等体系高效衔接,适配新时代财政管理数字化、精细化要求。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流程以“合规性、规范性、可追溯性”为核心,分为立项审批、收费许可证与票据管理、收入征缴三大核心环节,每个环节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标准要求及实务案例(案例均来自2025-2026年湖北、甘肃、江苏等地审计机关公开披露信息,数据真实可追溯),确保审计人员与执收单位可直接参照执行。

  立项审批是非税收入收缴的前置环节,直接决定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必须严格遵循“依法审批、分级管理、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禁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根据职能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提交非税收入项目立项申请,附带项目设立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测算说明(含成本测算、受益对象分析等)、征收范围说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等完整资料;

  :财政部门牵头对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核查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存在重复收费、是否与单位职能匹配等情况,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成本监审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中央级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及以下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明确收费标准、征收范围、执收主体、资金管理方式(国库管理/财政专户管理)、有效期限等核心信息;

  :执收单位应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将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已批准的收费项目,若因政策调整、职能变更、成本变化等需要变更(调整标准、范围)或取消的,执收单位需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有效期满的项目,需提前30日申请延续审批,严禁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或延续收费。

  项目设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文KAIYUN网页件,严禁地方政府及执收单位自定或越权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应科学合理,符合成本补偿、受益原则或特定政策目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已取消、停征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收费,严禁变相继续征收。

  3. 线(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审计组在对某市级住建局202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时发现,该局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管理”为由,擅自设立“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费”项目,2025年1-10月共收取费用23.8万元。该项目未取得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仅依据市级政府会议纪要开展收费,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十一条“非税收入项目立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级”的规定。审计后,该局立即停止该违规项目收费,全额退还已收取款项23.8万元,相关责任人被依法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2(违规延续已停征项目收费):审计组对某县级市场监管局延伸审计时发现,该局2025年度仍在收取“个体工商户年检费”,该项目已于2024年底被省级财政部门明确停征,但该局未按规定停止收费,累计违规收取费用8.3万元。审计后,该局将违规收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修订内部收费项目动态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存续性核查。

  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是执收单位合法收费的资格证明,票据(含电子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的法定凭证,两者管理是收缴流程合规性管控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凭证收费、规范用票、全程可溯”原则,适配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实行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管理制度,执收单位需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并定期年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完成备案)的不得开展收费活动;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实行据实征收、及时汇缴管理模式,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但需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执收单位凭立项批复文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许可证需载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有效期限、执收主体等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执收单位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年检换证,逾期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收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2025年10月修订备案)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类,其中专用票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捐赠票据等,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自2025年7月起,全国范围内停发纸质票据,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停用机打纸质票据,统一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电子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电子票据时需提交票据领用申请表、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纸质票据(仅限2025年7月前领用且未使用完毕的存量票据)按原规定领用、管理,到期未使用的一律缴回财政部门核销;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必须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严禁开具税务发票、自制票据、作废票据或不开具票据;电子票据开具需真实、准确、完整,载明收费项目、金额、缴款人、执收单位、票据号码、开具时间等信息,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涂改票据;电子票据开具后需实时上传至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可追溯;

  :电子票据实行“系统自动核销+定期核对”模式,执收单位按月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核对票据开具、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对电子票据开具数据与资金上缴数据进行比对核销;纸质票据使用完毕后,执收单位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旧领新;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需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需要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同时按要求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资金,并留存税务发票与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备查;对暂扣款(物)、实物捐赠等业务,需按规定开具往来结算票据或捐赠票据,明确款项性质与后续处理方式。

  3. 线(违规使用自制票据、票据存根缺失):审计组对某县级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审计时发现,该局2025年1-6月收取的罚没收入中,有15.2万元未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专用罚没票据,而是开具自制收款凭证,且有3笔业务(金额2.1万元)的自制凭证存根缺失、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及第二十八条“票据存根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的规定。审计后,该局完成存量票据存根梳理归档,对未开票收入全额补缴入库,并修订内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票据开具、核对责任。

  案例2(电子票据开具不规范、数据未同步):审计组对某省级公立医院2025年度审计时发现,该院部分医疗服务非税收入(共计32.7万元)开具的电子票据存在项目名称与收费标准不符、缴款人信息缺失等问题,且有8笔电子票据开具后未实时上传至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导致财政部门无法实时监控资金收缴情况,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25〕12号)关于电子票据开具规范的要求。审计后,该院组织财务人员开展电子票据开具专项培训,完成违规票据冲红重开,建立电子票据开具与上传双人核对机制。

  收入征缴是非税收入收缴的核心环节,严格遵循“收支脱钩、收缴分离、及时足额、全程管控”的管理原则,核心目标是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执收单位截留、坐支、挪用、滞留资金,适配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最新要求。

  “收支脱钩”是指执收单位将收取的全部非税收入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自身支出与其执收的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工作任务和预算编制要求核定预算并予以拨付,从源头杜绝“以收定支”“重收轻管”问题。

  核心要求: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与自身经费保障、职工福利、绩效考核等挂钩,严禁以收定支、截留坐支;财政部门需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执收单位支出,确保支出合规、高效,不得因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调整预算额度;执收单位需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与支出预算分离核算机制,不得直接从非税收入中抵扣支出。

  线(截留非税收入补充经费与福利):某市级教育局2025年度将收取的中小学学费、教材费等非税收入480万元截留,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其中320万元用于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含办公用品采购、水电费缴纳等),16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节日福利,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截留、坐支”及“收支脱钩”管理要求。审计后,该局将截留资金480万元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2026年度预算,规范支出管理流程,相关责任人被约谈问责。

  案例2(以非税收入抵扣支出):审计组对某县级文旅局审计时发现,该局2025年度收取的景区门票收入中,有28.3万元直接用于抵扣景区维护费、保洁费等支出,未上缴财政专户,违反了“收支脱钩”管理要求。审计后,该局将抵扣支出的资金全额补缴入库,并建立“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按预算申领”的分离机制。

  “收缴分离”是指取消执收单位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由缴款人或执收单位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具备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或国库单一账户),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实时监控”的收缴机制,衔接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要求。

  :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选定具备资格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非财政指定账户;汇缴结算账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用于垫付资金、出借他人等违规用途;

  征缴方式:缴款义务人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通过财政电子收缴系统、指定代理银行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将款项缴入汇缴结算账户;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款的情形(如偏远地区零星收费、现场执法罚没款等)外,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

  :财政部门按日(或定期)将汇缴结算账户中的非税收入,按资金性质(预算内/预算外)划转至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划转情况需实时录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确保资金流转全程可溯;

  :对偏远地区、零星小额收费等确需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需按规定使用便携式收费设备(接入财政电子收缴系统)或专用票据,当场收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指定账户,严禁长期留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欠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需建立欠缴台账,及时催收并按规定计征滞纳金,不得擅自减免滞纳金。

  线(违规开设过渡性账户、滞留资金):审计组对某县级自然资源局延伸审计时发现,该局下属3个乡镇国土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2025年度收取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等收入32.6万元,未按“收缴分离”要求及时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而是滞留在过渡性账户中,其中8.9万元用于垫付办公经费、车辆维修费等支出,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2024年备案)第六十三条“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及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审计后,该局注销全部违规过渡性账户,将滞留资金32.6万元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党纪警告处分。

  案例2(大额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长期滞留):2025年,黄石市审计局在开展市本级殡葬管理服务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基本殡葬服务收入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延伸殡葬服务收入,长期未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截至审计时,累计共有21个月1837万元非税收入滞留机构财务账户,未缴入国库,违反了“收缴分离”关于资金及时划转的要求。审计后,该机构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将1837万元欠缴非税收入悉数上缴,并完善非税收入上缴管理制度,明确今后按季度及时、足额完成非税收入上缴工作,从源头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3(未按规定催收欠缴收入、减免滞纳金):审计组对某市级住建局审计时发现,该局2025年度有37笔共计181.91万元非税收入(主要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及时收缴,且未建立欠缴台账、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部分欠缴款项已逾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计征滞纳金,违反了“收缴分离”关于欠缴收入催收的要求。审计后,该局迅速建立欠缴收入闭环台账,明确催收责任,截至2025年12月,37笔181.91万元非税收入全部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规范了滞纳金计征流程。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流程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审计核查的重点领域,核心围绕预算管理、项目立项、票据管理、收缴管理、会计核算五大环节,聚焦数字化改革背景下的新型风险点(如电子票据管控、线上资金划转、数据同步等)开展管控,确保流程合规、资金安全、数据真实。

  1. 控制要点:核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全部及时纳入部门预算,无遗漏、隐瞒(尤其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易被忽视的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结合上年度收入执行情况、本年度政策调整及业务量变化,精准测算收入规模,避免预算额度不足、高估或低估收入规模等情况;预算执行是否到位,收入入库进度是否与预算编制、业务开展进度一致,有无预算执行滞后、收入未按预算上缴、超预算收费等问题;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无擅自调整预算收入项目或额度的情况。

  2. 审计案例:某市级卫健委2025年度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8万元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直接用于单位临时支出(含设备维修、会议开支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2024年备案)第四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计后,该单位将该笔收入纳入2026年度部门预算,规范了预算编制与执行流程,建立了非税收入预算全覆盖核查机制。3. 核心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8月3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国务院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105号,2024年12月发布,现行有效)。

  1. 控制要点:对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及省级以上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核查非税收入项目设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定、越权审批项目,有无重复收费、交叉收费等情况;核查项目立项审批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包含法律法规依据、成本测算、社会影响评估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应缴国库却未缴库、长期挂往来款或存入财政专户未及时划转国库的情况;核查已取消、停征、免征、缓征的项目是否及时停止收费或调整征收标准,有无变相继续征收、擅自恢复征收等违规行为;核查项目变更、延续是否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2. 核心法规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 财税〔2016〕33号,2016年3月15日发布,2025年11月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十条、第十一条。

  1. 控制要点:核查执收单位是否严格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落实“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机制;核查电子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归档是否规范,有无转借、代开、虚开、涂改、作废票据未按规定处理等情况;核查电子票据开具数据与资金上缴数据、会计核算数据是否一致,有无开票未入账、入账未开票等数据脱节问题;核查票据存根(电子+纸质存量)是否完整留存、按规定保管,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丢失票据等行为;核查特殊业务(如暂扣款、实物捐赠、涉税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是否合规。2. 核心法规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2020年12月3日修订,2025年10月财政部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25〕12号,2025年7月发布,现行有效)。

  1. 控制要点:核查执收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要求,有无挪用、坐支、截留、滞留非税收入等问题;核查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上缴时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延迟上缴、虚假上缴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开设过渡性账户、私存私放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存入非财政指定账户等行为;核查代收代缴、委托征收业务是否合规,委托手续是否完备,代收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核查对欠缴的非税收入是否建立台账、采取有效追缴措施,有无应追缴未追缴、未按规定计征滞纳金、擅自减免滞纳金或欠缴款项等情况;核查线上收缴资金是否实时划转、数据是否同步,有无线上收款后未及时入库等问题。2. 核心法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25年12月国务院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四条、第五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七条。

  1. 控制要点:核查执收单位收缴的非税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账核算,有无不进账、私设“小金库”、账外循环等情况;核查是否根据非税收入原始票据(电子票据、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等)进行记账核算,账务处理是否规范,科目运用是否准确(如是否正确使用“应缴财政款”等科目);核查账证、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收入确认是否及时,有无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将收入挂往来款等问题;核查非税收入相关财务报表、决算报表列示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完整,有无报表列示错误、隐瞒违规收入等情况;核查电子票据数据与会计核算数据是否实时同步,有无数据篡改、遗漏等问题。2. 审计案例:某县级文旅局2025年度收取的景区门票收入19.5万元,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单独由景区管理部门保管使用,用于支付景区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采购零星物资等,属于隐匿非税收入、私设“账外账”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审计后,该局将该笔收入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对景区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3. 核心法规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政部 财会〔2017〕25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现行有效)第九条、第十四条。

  本规范涉及的核心法规依据均经核查确认现行有效(截至2026年2月),审计定性、问题处理、流程规范均可直接引用,确保法规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 财税〔2016〕33号,2016年3月15日发布,2025年11月财政部修订备案,现行有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25年12月国务院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政部 财会〔2017〕25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105号,2024年12月发布,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25〕12号,2025年7月发布,现行有效);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2025年8月25日审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2024年修订版)[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24.05;

  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务与政策解读(2025年版)[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5.0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读与实操指引[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25.10;

  李敏.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管控与审计实务[J]. 中国审计,2025(10):72-74;

  张健.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流程审计要点探析[J]. 审计研究,2024(06):1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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