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1-04 04:02 作者:小编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黔南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注重权益保护与教育引导并重。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既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注重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黔南法院将持续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用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成长的蓝天。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岑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遇子女升学、患病、婚嫁等,甲乙双方均有予以经济资助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拒绝或阻拦;子女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岑某甲再婚后,胡某某多次要求看望婚生子岑某乙,但岑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探视孩子。多次探视无果后,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岑某甲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拒绝或阻拦”的约定。审理法院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对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具有强制性。岑某甲拒绝孩子母亲探望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及道德规范,应予以指正,岑某甲应按协议约定积极配合胡某某对子女的探望。法院最后综合全案判决:自2025年5月起,胡某某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可以探视岑某乙两天,直至岑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岑某甲应予配合。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能够在有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有所为。在审判实践中,不管是在离婚案件中还是探望权纠纷中单纯地判决父母享有探望权,但未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导致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常常因各种缘由探望被拒之门外。该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体现了法院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同时,也通过判决方式让探望权的行使不再困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既保障非抚养方的亲情需求,又兼顾子女的学习、生活、心理状态。探望权的行使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获得完整亲情滋养、形成健全人格的重要保障,适当的亲情陪伴能缓解学业压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邓某某(12岁)系邓某甲之子,系原告邓某乙、黄某某孙子,系被告王某某外孙。2017年,邓某某父母离婚,邓某某由邓某甲抚养。四年后,邓某某母亲因病去世。2024年,邓某甲因交通事故去世。同年,法院判决:指定邓某乙、王某某为邓某某的共同监护人。因邓某乙、黄某某与王某某就邓某甲工亡赔偿分配比例及邓某某享有的款项监管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导致邓某甲的工亡保险待遇一直未能申领,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共同共有。综合考虑邓某甲的近亲属与其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经济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某协助邓某乙、黄某某办理邓某甲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邓某乙、黄某某各享有邓某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5%的份额和丧葬费,邓某某享有工亡补助金50%的份额。该款项提存至公证处,至邓某某年满18周岁后自行领取。
该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法院不仅要判决“分多少”,更要关心“怎么拿到”和“怎么管好”。通过强制监护人履行协助义务,扫清了权利实现的程序障碍。通过引入第三方提存监管,构建长效的财产保护机制,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安全可靠的未来保障。该案裁判实现了情理法的交融,法院准确界定了工亡补助金的性质,进而运用司法智慧在近亲属间作了合法合理的分配,并创设性地构建了未成年人财产监管方案,生动诠释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监护缺位致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中断,法院以令补位,强制履行并关注子女情感需求
刘某乙(15岁)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婚生女。2023年杨某某与刘某甲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某乙由刘某甲直接抚养。2025年3月,杨某某与刘某甲因刘某乙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刘某乙的抚养关系。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乙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院还了解到刘某乙在初二上学期已辍学,系因父母离婚后无人关注、关心,产生了厌学心理。针对刘某乙的辍学问题,法院对杨某某、刘某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杨某某、刘某甲履行监护职责,送刘某乙按时入学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二、杨某某、刘某甲应当多关注刘某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刘某乙亲情关爱。同时向刘某乙所在社区、学校送达了《家庭教育令》,及时对监护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刘某乙现已返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乙由杨某某抚养,刘某甲每月支付刘某乙抚养费500元,直至刘某乙年满18周岁为止。
该案超越了传统抚养纠纷中单纯关注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的物质层面,深刻诠释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完整内涵,即物质保障、教育履行与精神关爱三位一体。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其监护职责包含了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因感情破裂相互怨怼,并将消极情绪转化为对子女教育的漠视,实质上是将成年人世界的矛盾转嫁给了最无辜的子女,使其成为父母失和的“牺牲品”,严重违背了抚养的真谛。真正的抚养,是在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通过履行教育责任、传递正确价值观、给予稳定情感支持,为子女搭建通向未来的桥梁。该案中,失学状态对刘某乙造成的损害,远不只知识获取的延迟,更是对其心理健康的长远伤害。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有效督促、纠正父母的不当行为。同时,也警示所有父母,婚姻解除的是夫妻关系,而非亲子责任,无论家庭结构如何变化,父母对子女的爱、抚育责任始终在场,永不缺席。
原告刘某甲和被告石某乙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生育儿子刘某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发生矛盾,石某乙离开刘某甲后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生育两个子女。石某乙自离开后,未对刘某某尽抚养义务,刘某甲独自抚养刘某某至今。因石某乙未履KAIYUN中国网站行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刘某甲作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由刘某甲抚养,石某乙支付2009年6月起至2023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并要求石某乙从2023年7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抚养费550元/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某由刘某甲抚养,被告石某乙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甲168个月的子女抚养费;石某乙从2023年7月起每月向刘某甲支付抚养费550元,直至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涉及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衡量等问题。该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刘某某虽为非婚生子,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受教育的权利。石某乙与刘某甲分居后,又与他人生育两名子女,具有一定的家庭负担,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刘某某的抚养责任。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结合被告当前具备的相应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及其当前的家庭负担等多种因素,酌情支持55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符合当地一般地区子女生活、教育的基本保障水平,也兼顾了被告抚养其他子女的经济压力。该案判决既是对过去十余年抚养责任的司法确认,也是对未来子女健康成长的保障,更彰显了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司法导向,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生长权益,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并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17年9月,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行人刘某甲(刘某某父亲),导致刘某甲怀中女婴刘某某(现年8岁)颅脑损伤、双目失明,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020年刘某某分别就前期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两次提起诉讼,金某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生效裁判进行了赔偿。但刘某某因双眼失明,八年来,其父母带着刘某某多次到省内外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双眼至今仍未见光明。2025年4月,经鉴定,刘某某双眼视力伤残程度为三级,刘某某就后续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提起诉讼,请求金某某、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182392.52元,金某某赔偿刘某某502885.46元。
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承办法官多次向金某某释法析理,让其换位思考,深刻体会该事故对刘某某带来的伤害和影响。最终,金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并在一个月内筹足了赔偿款项。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182392.52元,金某某赔偿刘某某40万元,二审法院向各方出具了调解书。上述赔偿款已全额支付给了刘某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纠纷,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刘某某因此次事故双目失明,身心遭受巨大痛苦,不能像常人一样到校上课,其母须长期陪伴左右,无法工作创造收入,且因常年给刘某某治疗,已经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困难。二审承办法官向被告阐述刘某某受伤以后的生活状况,金某某换位思考,切身感受刘某某及其家庭因此次事故遭受的窘境,当庭向刘某某表示歉意,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刘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得以弥补,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程保护。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万千家庭的期盼。该案理法融合,彰显人文关怀。法官既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情理交融讲透“情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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